世興旅行社有限公司 行程單

上帝部落~司馬庫斯+鎮西堡二日(6人成行)

團號:TWN02201027B 
  • 2020/10/27
  • 2天1夜
  • 2020/10/27
  • 售價:
  • 大人
    NT$5,100
    小孩佔床
    NT$5,100
  • 每人訂金:
  • NT$2,000
  • 包含項目:
  • 含團險/車資 / 餐食:行程表上附註 / 旅行業責任保險
  • 不含項目:
  • 不含司機小費 100/天。不含個人因素所產生之消費,如飲料、私人購物費…等 / 個人旅遊平安保險 / 本行程表上未註明之各項開銷,建議、自費或自由行程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行程說明

上帝部落~司馬庫司+鎮西堡二日(6人成行)
司馬庫司
合興車站
內灣老街
軍艦岩 登山吊橋
新光部落
百年鎮西堡教堂

每日行程

內灣合興車站(愛情車站) 車站保留古樸的日式木造建築、 售票窗口擺設、多股軌道的遺跡和運送水泥原料的空中纜車,並於站內也寫上這對夫妻的浪漫愛情故事。

內灣老街 老街總長約有 200 公尺,街道兩旁皆是具有地方特色美食店家和小吃攤商。

宇老觀景台 位在新竹 60 縣道的 20 公里處路段,海拔高度約一千四百五十公尺,處在尖石鄉前後山之間,宇老派出所兩側的觀景台上可欣賞前後山的美麗景致。

軍艦岩 佇立在大漢溪中的軍艦岩離秀巒部落約有三百公尺,是一座在大漢溪谷中的巨大岩石,三角尖形的岩石有如大型軍艦的船頭,搭配船身下湍急的溪水,彷彿是一艘大型的軍艦正緩緩的駛入碼頭,因此被命名為擁有萬千氣勢的「軍艦岩」。

登山吊橋 是觀賞軍艦岩的最佳賞景點,不僅可以看見軍艦岩的全貌,還可俯瞰整個溪谷的秀麗景色。

新光部落巡禮 森林小學以石板為黑板,以原木為桌椅,而林 木蔥蔥、綠草茵茵、藍天白雲、心曠神怡;上起課來鐵定神采 奕奕不會打瞌睡 ;著名麥香紅茶廣告就曾在這裡拍攝,值 得一遊。

百年鎮西堡教堂 泰雅爾中會長老教會教堂 (據說有數百年歷史也是台灣最古老教堂之一),村民取自當地的秀巒溪烏黑石與花蓮白大理石親自一磚一瓦砌築打造的信仰聖殿。

早餐:
X
午餐:
內灣老街~午餐自理
晚餐:
風味餐(合菜)

新光部落民宿(禾樂溫.北陵.雅屋...等)或同級

司馬庫斯 很久以前,一支由馬庫斯率領的隊伍,在雪山北支稜線東泰野寒山附近落腳,建立都落。 後世的子孫為了紀念他,便將部落名為「司馬庫斯」, 此即為部落名稱的由來當尖石鄉其他的部落正享受道路所帶來的便利時,雙腳仍是司馬庫斯族人最主要的交通工具。 但是西元 1991 一個夢讓一切有了改變。祖先以托夢的方式,告訴部落長老在司馬庫斯東方有巨木群,有一天部落會像拉拉山一樣的熱鬧。這樣聽起來有些不可思議,但它的的確確的在司馬庫斯發生。族人虔誠的信仰、堅守土地與認真的生活態度,讓祖先的話語真正在部落生根茁壯。 位於台灣東北角雲霧盛行的地區,海拔約 1600 公尺間,又名「黑色部落」,當地以紅檜巨木林區聞名全省,由部落前往原始林,約需二小時腳程,來到紅檜 巨木林區,您可以看到有號稱「神木大老爺」的巨人神木,樹齡約 2500 年,樹圍 20.5 公尺,樹高約 35 公尺,其最大特色為「人」字的樹型,因神木群的發現吸引了許多人潮,也成為檜木的故鄉。

▲司馬庫斯套餐(中餐)選項: 1.鯖魚套餐 2.馬告香煎雞腿套餐 3.勇士鍋(豬肉) 4.素食蔬菜鍋

早餐:
民宿內
午餐:
個人套餐
晚餐:
X

溫暖的家

其他說明

  • 出團備註

    團費報價 :

    台中出發 ※2人房 : 每人 NT$5,100.- 4人房 : 每人 NT$4,700.

    台北出發 ※2人房 : 每人 NT$5,600.- 4人房 : 每人 NT$5,200.

    ※使用九人座車 ,此報價 6人成行 8人一部車 若指定6人一車報價另計.

    大家一起愛護山林環境,守護地球,敬請自備水壺

    ▲以上費用包含:台中出發 2 天車資、第一天晚餐、第二天午餐、新光部落住宿一晚

    ▲以上報價,若 1 台車未滿 6 人,費用另計

    ▲不含司導服務費每人200.-

    ▲星期六出發每人加 500 元.-

    ▲小孩不佔床不扣費,敬請見諒。

    ▲無自然單間,卡單房請補單房差1500.-

    ※※台中出發~接送地點: 08:00科博館門口~08:10阿秋大肥鵝廣場

    ※※台北出發~接送地點:07:30台北火車站東三門

    ▲司馬庫斯套餐選項:葷食
    1.勇士鍋(豬肉)
    2.鯖魚套餐
    3.馬告香煎雞腿套餐
    素食
    1.素食蔬菜鍋
    2.山野素義大利麵
    3.南瓜燉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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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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