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山下~山豬的部落&五元二角生態采風2日(6人成行)

團號:TWN02201028I
  • 售價:
  • 大人
    NT$6,499
    小孩佔床
    NT$6,499
    小孩不佔床
    NT$5,999
  • 每人訂金:
  • NT$3,000
  • 包含項目:
  • 含團險/車資 / 餐食:行程表上附註 / 旅行業責任保險
  • 不含項目:
  • 不含司機小費 100/天。不含個人因素所產生之消費,如飲料、私人購物費…等 / 個人旅遊平安保險 / 本行程表上未註明之各項開銷,建議、自費或自由行程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每日行程

【桶頭攔河堰】是湖山水庫引水工程中重要的設施,座落於清水溪主流溪谷中,主堰採直落式自由溢流堰,增加消能作用及水面美觀,並減少堰體長度及堰體磨損。攔河堰的設計融入在地元素,尊重自然風貌,保留基地坡地地貌及原生植物,加入在地元素。

【萬年峽谷】雲林草嶺的萬年峽谷經過「石鰻坑溪」千百年的沖蝕,形成的壯觀的V字形峽谷,是許多遊客喜愛的秘境。

【豐山觀景台】位於以前豐山往社後坪的舊道路上,遠眺豐山村落、山巒的最佳位置,故設立此一涼亭。

【來吉部落】位於嘉義縣阿里山鄉的【來吉部落】原名拉拉吉,是一個位於鄒族聖山–塔山下的原住民部落,因此又被稱為塔山下永遠的部落,聚落高度約海拔800公尺,依傍著美麗的阿里山溪,相傳是數百年前鄒族特富野社的獵人,因追逐山豬而發現適合居住耕作之地,而遷移至此,而山豬也因此成為來吉的象徵。

註:營火晚會~需民宿住宿滿20人以上成行

早餐:
X
午餐:
中式合菜2500/桌
晚餐:
鄒族特色風味餐

蘭后渡假民宿((原住民自行設計搭建,滿滿的原風味) 或同級

【古道森林浴】來到阿里山必須來趟【古道森林浴】,得恩亞納位於嘉義縣阿里山鄉的來吉部落,當地的居民多為鄒族人,因為98年莫拉克颱風時原來吉部落遭受到土石流的衝擊,重建後的得恩亞納整齊劃一的高腳屋建築總共有42棟,繽紛的色彩有如童話小屋,四周群山環抱,翠綠杉木林圍繞,空氣飄散著芬多精,故有人形容這裡為「台版合掌村」或「小瑞士」。

【雲嶺之丘】為跨越雲林縣、嘉義縣、南投縣之地,海拔約1650公尺,觀賞日出、夕陽及雲海的絕佳新視野,時而可看到雲霧裊裊、山嵐搖舞的雲海滾滾而上,而且每個季節的雲海各有不同。雲林新亮點!雲嶺之丘天空之城,體驗360度無死角目光環繞的美景,山頂上的三角點觀日平台為朱銘藝術家的人型雕塑作品,而人型作品上所指示的方向正分別是面向三縣,巧妙地成為雲嘉南跨三縣的特殊地理位置。

【五元兩角】在雲嶺之丘的附近有【五元兩角】五元二角原本是在地人躲雨用的涼亭,從第一間三角形涼亭開始,第二間是四角涼亭,接著五角、六角、七角、八角、九角和一圓形展示館涼亭,一個圓形算是一圓,這些涼亭的角加起來剛是52取名為五元二角。為孟宗竹編製一座座涼亭和綠廊而成,海拔約1600公尺,四周被綠意盎然孟宗竹林包圍著,讓遊客可以感受到走在武俠小說場景裡。風輕輕吹拂過來,竹林因風輕動搖擺而摩擦的聲響悅耳動聽,不僅身體感受那涼爽舒適的風,耳朵也能聆聽大自然的天籟,是為避暑、休閒的好聖地。時間允許下腳力好的夥伴們在「三角點觀日平台」附近的「杉林步道」亦可挑戰一下喔!

早餐:
民宿內
午餐:
鄒族特色風味餐
晚餐:
X

溫暖的家

其他說明

  • 出團備註

    團費報價 :

    台中出發 ※2人房 : 每人 NT$6,499.- 4人房 : 每人 NT$6,299.-

    台北出發 ※2人房 : 每人 NT$6,999.- 4人房 : 每人 NT$6,799.-

    ※使用九人座車 ,此報價 6人成行 8人一部車 若指定6人一車報價另計.

    大家一起愛護山林環境,守護地球,敬請自備水壺

    ▲以上費用包含: 2 天車資、第一天午餐、晚餐、第二天午餐。

    ▲以上報價,若 1 台車未滿 6 人,費用另計

    ▲不含司導服務費每人200.-

    ▲星期六出發每人加 500 元

    ▲無自然單間。

    ※※台中出發~接送地點: 08:00科博館門口~08:10阿秋廣場

    ※※台北出發~接送地點:07:30台北火車站東三門


    1.此訂購單需客服人員確認回覆後始可生效,除出發日7日內須做保證訂購之規定外,並視同雙方同意簽屬【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民國105年12月12日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敬請詳閱該契約書內容。

    旅客取消行程《旅客於訂購行程完成付款後通知旅行社取消者》, 將依據【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二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繳交行政規費,並依列基準賠償: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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